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