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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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