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稀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
(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6-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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