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