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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