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八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