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