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垦造耕地的;
(三)接到古榧树生长衰弱、濒危等症状报告,未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组织救治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垦造耕地的;
(三)接到古榧树生长衰弱、濒危等症状报告,未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组织救治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