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七条

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七条 申报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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