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通过绍兴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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