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有关规定作出解释,并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及时在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绍兴人大网以及全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