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满未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