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七条
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