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