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