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舟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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