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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