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
国家对水资源短缺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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