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