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扑火队;有关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火队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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