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