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进口备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