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莱芜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钢结构设计、制作和施工方面的技术培训。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联合办学,培养钢结构技术人才;引进一批行业急需的钢结构设计、建造、管理等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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