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