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六条 菏泽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