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