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条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8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5-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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