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