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衢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