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八条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第三章 就业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退役军人。
鼓励和引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6-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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