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