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和农业科研等项事业。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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