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条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