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