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