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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