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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