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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