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五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五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口岸现场查验设施条件和吞吐运能、通关业务量、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调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