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5-14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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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口岸开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口岸安全畅通,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第二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第三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口岸开放、通关服务优化、口岸环境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市口岸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上海口岸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口岸管理和通关协调服务工作,推进口岸环境的优化完善,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建... 第六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指导会...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七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七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商务、财政等部门根据上海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 第八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八条 上海口岸开放规划应当与本市港口、机场、铁路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本市有关部门在编制港口、机场、铁路等专项规划时,应当... 第九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九条 对列入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建设工程,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 第十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条 对列入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建设工程,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和统... 第十一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一条 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的,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 第十二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二条 临时开放口岸或者在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的,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口岸服务部... 第十三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三条 在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需要对外开通启用的,由作业区运营单位向市口岸服务部门提出。对外开通启... 第十四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四条 在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对外开通启用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因口岸建设、应急保障、科研考察等特殊情形,确需临时接... 第十五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五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本市有关部门定期对口岸现场查验设施条件和吞吐运能、通关业务量、服务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十六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十六条 本市依据上海口岸布局,设立集中通关服务场所,方便办理通关申报和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等业务。 市口岸服务部门... 第十七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十七条 本市推进电子口岸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发展,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提高通关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监管... 第十八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十八条 本市支持口岸查验机构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促进旅客通关便捷和贸易便利化。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加强通关协... 第十九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重要国际会议、重大国际赛事、大型国际展览等重大活动的通关服务保障机制。 针对重大活动的特点和通关需求... 第二十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二十条 对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市发展改革、口岸服务等部门和本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口... 第二十一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二十一条 本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外省市口岸通关合作需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提升上海...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口岸服务、公安、交通、商务、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口岸风险的预警防范,配合做好打击... 第二十三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岸及其周边的道路、堆场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口岸集疏运协调配合,及时... 第二十四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口岸服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企业诚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口岸服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口岸查验机构引导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 第二十六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上海口岸发展年度报告,反映口岸运行状况、监管服务情况、通关创新措施等,并向社会公... 第二十七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健全通关服务窗口业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推进口岸查验机构和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办理对外开通启用手续擅自接靠... 第三十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