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二十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三章 通关服务优化 第二十条 对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市发展改革、口岸服务等部门和本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口岸查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保障安全和方便货物进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监管流程和监管方法,建立保税货物便捷流转的监管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