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口岸服务、公安、交通、商务、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口岸风险的预警防范,配合做好打击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卫生疫情、管控危险货物等口岸安全保障工作。
口岸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口岸安全事件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本市港口、机场、车站等口岸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口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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