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口岸及其周边的道路、堆场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口岸集疏运协调配合,及时疏导旅客、货物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堵塞等情况,保障口岸进出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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