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口岸服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会同口岸查验机构、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诚信标准互认,并协同实施以企业诚信度为基础的口岸通关分类监管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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