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上海口岸发展年度报告,反映口岸运行状况、监管服务情况、通关创新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市交通、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和口岸查验机构汇总上海口岸运行相关数据,加强对口岸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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