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支持口岸查验机构健全通关服务窗口业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推进口岸查验机构和口岸运营单位开展文明口岸共建工作。
市口岸服务部门应当组织本市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定期对口岸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口岸服务部门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