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四章 口岸环境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交通、口岸服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口岸查验机构引导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的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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