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口岸管理和通关协调服务工作,推进口岸环境的优化完善,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建设、商务、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优化行政程序,协同实施本条例,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上海口岸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协同落实上海口岸的其他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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