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报检报关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指导会员提高相关中介服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