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条 对列入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的港口、机场、车站等建设工程,口岸现场查验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和统一建设。
本市有关部门在办理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口岸服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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